东莞租房有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整治水电违规加价乱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近日,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东莞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25版)。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内容明确,房东不得单方涨租,押金不得超过3个月。 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严控房屋用途。租客租赁房屋只能作居住用途,不得安排人员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未征得房东书面同意,租客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包括群租、部分转租、变相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租客即构成违约。在租赁期内未征得房东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租客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用途。 租赁期限和租赁保证金数额也进一步明确。根据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房屋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期满无违约应退还。租赁期间,房东不得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若是房东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的,租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按照约定倍数的租金额支付违约金。 合同范本细化违约金标准 由房东代征的水费执行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公布的终端到户水价以及随水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电价以房东缴交给电网企业的电价标准为标准(其中,房东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总额),房东不得以电价、水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 此外,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细化了违约金标准。因租客租赁期间拒交或迟延缴纳约定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含公共部分水电分摊、水损、电损等)、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及其他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罚款、滞纳金,导致房东被追缴上述款项的,房东通知租客处理上述事宜,租客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向有关单位缴纳欠付的全部费用及罚款、滞纳金。若租客拒不缴纳,房东代为缴纳上述款项后,租客应双倍支付房东已缴纳的费用。同时,房东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租客押金,造成房东损失的,租客负责赔偿。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李直建
编辑:李雨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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